依法追繳明星代言費應成法治慣例
代言的P2P平台爆雷,明星是否該被追責?該如何追責?繼監管層多次發聲表示,明星對代言爆雷P2P平台負有不可推卸責任之後,日前,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在新聞發布會上談及網貸機構存量風險處置工作時,首次提到代言爆雷P2P的明星追責措施。(6月3日界面新聞)
隨著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各類網路平台及理財投資產品層出不窮。自2014年以來,e租寶、中晉資產、愛錢進等多個網貸平台頻頻爆雷,汪涵、黃曉明等一眾知名藝人牽涉其中,廣大投資者損失慘重。上述涉事公眾藝人在代言平台出現違約風險之後,儘管陷入巨大輿論乖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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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訂的《廣告法》對明星代言宣傳擔責、虛假廣告的界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例如,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或證明。代言人若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明星代言網貸金融產品是商業行為的一種,需要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違反規定後要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違法所得將被沒收,並處以相應罰款。
一些網貸機構邀請明星代言推廣或站台,無非是利用明星的號召力以及粉絲對其的信賴,開展虛假甚至欺詐性的推廣營銷,利用明星的光環掩蓋其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誤導性宣傳等議題,進而牟取暴利,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星在收取巨額代言費之前,就理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長期、全面、細緻的核查,確保代言真實無誤,而非事前只顧接廣告收錢,事發後一個接一個地先趕緊解約,再來說工作有疏漏,最後發個道歉聲明了事。正如網友所說:如果道歉有用,還要法律幹嘛?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法律就成了一紙空文,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威嚴,影響執法機關的公信力與民眾的法律信仰。細究起來,正是因為明星代言只有“收益”,沒有處罰,才使得大批機構與明星紛紛“合作春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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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取所需,而廣大消費者、投資者卻只能自認倒霉。公眾人物違法不究甚至“安然無恙”, 引發大量社會矛盾,群眾正當權益得不到維護,社會公平難以伸張。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這次相關部門依法追繳明星代言費、廣告費,是一個好的開頭,更應該成為法治慣例。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堅決懲處違法違規行為、讓明星接受代言時,吸取教訓,慎之又慎,而不是無所顧忌,唯利是圖,才能杜絕層出不窮的虛假代言、不實廣告。只有真正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才能維護法律的根本作用,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