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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方向盤獲刑4年」具警示意義

「搶奪方向盤獲刑4年」具警示意義

 山西晉城六旬老人王某某搭乘公車,未到站點要求司機停車遭拒後,竟強行搶奪方向盤並與司機發生撕扯。王某某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一審宣判後,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公車司機被乘客辱罵、拉扯、毆打,或乘客搶奪公車方向盤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導致車輛失控等交通事故,成為危害民眾安全的一大隱患。因此,此案當事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並不冤枉。
  從公共安全角度來看,辱罵、拉扯、毆打公車司機和搶奪方向盤等暴力行為,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巨大威脅。同時,從法理層面分析,辱罵、拉扯、毆打公車司機和搶奪方向盤等行為,屬於主觀故意、明知故犯,對危險結果採取放任態度,就是間接故意危害他人。可見,對任何以暴力手段侵犯公車司機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均應一律追究刑春藥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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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透過提高違法成本,普及侵犯公車司機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常識。

  當事人「搶奪方向盤獲刑4年」具有多重意義。對司法機關具有判例意義,對公眾則具有警示意義。當然,若想避免相關事故發生,還須採取一些幹預措施,實施關口前移。例如,一旦發生乘客侵犯公車司機事件,眾乘客應及時施以援手製止並報警,後續公安機關對擾亂公共秩序的涉事乘客應及時予以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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