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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慈善法治體系加速社會治理創新

健全慈善法治體系加速社會治理創新

 【光明時評】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人道救援、志工服務和慈善事業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慈善法》的實施,我國慈善公益事業進入快車道,而如何進一步推進其穩步發展,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手段,需要社會各界不斷思考、共同實踐。
  慈善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主要體現為道德命題,在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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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期內,它都未能從制度上形成較穩定的法治秩序結構。古代中國,慈善是基於熟人社會、鄉民自治以及儒家仁愛文化而產生的一種自在自為的內化行為,士大夫階層(鄉紳)等以自發的方式來回報鄉梓和趙濟鄉民,以贏得仁義之名。同時,統治者尤其是皇帝通常會藉助官僚體系、動用「國家資源」來解決民眾因自然與人為災禍導致的生存危機問題,政府慈善與民間慈善共同構成了封建時代的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障系統。彼時,慈善與社會福利、民生保障無法細緻區分。
  回到當前,慈善進入公眾視野並引發熱議,主要是源自於汶川地震後的大規模慈善募款及其後續產生並發酵的一些問題事件。學者呂鑫在專著《當代中國慈善法制研究:困境與反思》中指出,這是由三重困境導致的現實問題,即公民慈善的合法性困境、政府慈善的正當性困境和慈善監督的有效性困境。《慈善法》的製定,就是試圖解決相應問題,包括將慈善社會團體登記簡化為直接登記,意圖保障公民的慈善結社自由。當然,慈善監督的有效性問題還在於我國慈善監督理論基礎和體系建構上有所不足。在實踐過程中,政府監督慈善應著力於程序監督、過程監督和事後監督,以製度來激發慈善事業的活力。
  此外,慈善事業及《慈善法》還內蘊3個原則,即自願原則、激勵原則和效益原則,核心理念在於透過對慈善事業的支持來實現社會正義。時下,我國依托《慈善法》出台,正著力建構中國特色的慈善法治體系,需要一個學理性的支撐與價值性的領導。社會主義的慈善法治體系,要體現慈善活動的政府引導性,更要體現社會大眾的廣泛參與性,因為這畢竟是社會性的事業。依據憲法上的製度性保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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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府(廣義的)主要提供製度性的安排來保障慈善事業,而非直接從事具體慈善活動。政府一般性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體系與社會參與型的慈善特別扶助體系共同構成了廣義的社會保障體系。鑑於慈善的本質是一種合道德性的“分外義務”,捐贈者、募捐者、受贈人和政府四方必須秉持《慈善法》的原則來明確角色、職責和功能,尊重慈善的機理與法理,完善合理有效的製度,有序進行慈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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