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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對待離婚冷靜期

冷靜對待離婚冷靜期

●依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否提出離婚申請、是在冷靜期內撤回申請還是在冷靜期屆滿後再次申請離婚,主動權均掌握在婚姻當事人手中,恰恰體現了對其自我決定權的尊重。離婚冷靜期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對離婚過度自由的修正
●如果當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將在72小時內作出決定;緊急情形下,相關當事人有權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會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
●如果有轉移財產情況,就要考慮撤回登記離婚申請,而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起訴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如果是不動產且不動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還可以先到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作為阻止對方轉移財產的應急措施
從12月2日開始,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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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就在朋友圈瘋傳,背後是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新規這個輿論熱點。網絡有聲音認為離婚冷靜期限制了離婚自由,對離婚冷靜期表達了不同方面的擔心,比如,可能會加劇家暴,一方有可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關於這些疑慮,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採訪多位專家來解答。
專家:並未限制離婚自由
多位專家認為,離婚冷靜期主要是約束或阻止草率、衝動離婚的婚姻當事人。廈門大學教授蔣月告訴記者,離婚冷靜期要求婚姻當事人雙方就婚姻是否真的不能繼續下去,再斟酌、多思考三十天,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我國離婚制度實行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雙軌制,在世界範圍內,我國的離婚門檻是最寬鬆的。
蔣月說,如果在第一個三十天或者第二個三十天內,夫妻一方反悔,不想離婚了,這是他或者她的權利。夫妻,作為獨立民事法律主體,雙方都享有獨立人身自由權,有權按照本人意願,自主決定離婚或者不離婚。
“婚姻是受國家保護的法律關係,不能說解除就解除。”蔣月告訴記者,對於發生婚姻危機的夫妻,法律強制要求他們冷靜三十天,是保護婚姻的新措施,旨在為遇到婚姻危機的當事人提供一個挽救婚姻的機會。事實上,離婚後,後悔之人大有人在,但是,复婚者畢竟是極少數。離婚涉及重大人身關係的解除,多投入些時間和精力認真斟酌、思考,必要時尋求專業幫助,都是應該做的。
蔣月認為,迄今為止,人類沒有找到比婚姻家庭更有利於兒童撫育成長的製度環境。在登記離婚中,未成年人沒有話語權,不參與婚姻談判。國家規定離婚冷靜期,採取措施保護婚姻和家庭,減少父母衝動離婚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壓力和傷害。離婚冷靜期對離婚當事人和國家是各方多贏的。
為何立法者、專家和公眾之間在離婚冷靜期問題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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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在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但淑華看來,網友和專家、立法者的觀點差距是因為雙方沒有站在同一話語層面進行討論。網友多是從個體的微觀視角,強調婚姻的私人性,追求個人自由和個體需求的滿足;專家、立法者則是從國家的宏觀視角,強調婚姻的公共性,更多追求的是正義價值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但淑華介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過程中,針對登記離婚率高居不下問題,有一種觀點是恢復原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登記審查制,即當事人提交離婚申請後,由婚姻登記機關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登記離婚。但立法機關未採納這一觀點,而是採納了離婚冷靜期建議。
但淑華進一步解釋,相較而言,依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否提出離婚申請、是在冷靜期內撤回申請還是在冷靜期屆滿後再次申請離婚,主動權均掌握在婚姻當事人手中,恰恰體現了對其自我決定權的尊重。所以,離婚冷靜期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對離婚過度自由的修正。
“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而是法律限度內的自由。”但淑華說,離婚也從來不只是對婚姻當事人自身造成影響,也可能對其他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造成深遠影響。對離婚自由予以必要限制是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
“從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訂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我國離婚是越來越自由。”蔣月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是新增加的規定,就是為了解決訴訟離婚“久調不決”的問題。司法機關批准離婚的口徑放大,意味著離婚更加寬鬆。
離婚冷靜期遭遇家暴應第一時間尋求幫助
有觀點認為,對於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可能好不容易達成離婚協議,在冷靜期內很有可能反悔,離不了。
蔣月認為,如果當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將在72小時內作出決定;緊急情形下,相關當事人有權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會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交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離婚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但不是唯一辦法。”蔣月說,某種程度上,離婚並不必然結束暴力。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需要更加有效地宣傳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受暴者除了自救,還要第一時間積極尋求外界的幫助,尤其是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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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介入,及時制止暴力,讓施暴者承擔法律責任。長遠來看,需要從社會心理建構、傳播男女平等文化等方面努力,改變施暴者錯誤的認知和行為模式,才能消除家庭暴力。
離婚冷靜期是否會導致家庭成員對另一半實施家暴?
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植龍告訴記者,“離婚冷靜期”和“家暴”的關聯性並不大。即使沒有提出離婚,家庭暴力現像也可能是存在的。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系統規定了防治家暴的措施。遭遇家暴,可以報警或者向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婦聯等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網上還有觀點認為,如果遭遇家暴還要等三十日的冷靜期?遭遇家暴通過訴訟離婚豈不是更難離?
但淑華說,從某種程度上講,公眾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擔心基本是一些老問題,比如裁判離婚標準的把握。家庭暴力是認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是,實踐中,存在“一次起訴不判離”的思維定式。同時,也存在家庭暴力不好認定的問題。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告誡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應加大反家暴法的貫徹落實,特別是加大告誡書的發放力度,非常有助於法院認定家暴。此外,法院在適用離婚標準時也應該嚴格依法裁判,如果能認定有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就應該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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